桃園市消防局吳姓技士涉將標案內容洩露給廠商,廠商得標後再以低階產品履約,獲利新台幣 162 萬餘元。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判處吳男有期徒刑 5 年 10 月,褫奪公權 4 年,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男自西元 2001 年起擔任桃園縣、市政府消防局技士,並在 2014 年間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辦理防救災設備採購業務,祁姓、曾姓男子是某資訊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及職員。
判決書表示,吳男在 2014 年間承辦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103 年防救災高倍率影像監控系統建置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 450 萬元;吳男因與曾男結識,知道其資訊有限公司缺乏實績、恐在評選中失利,因此建議曾男另尋合作廠商投標。
判決書指出,祁男與曾男為取得標案,以 22 萬 5000 元作為報酬,借用另一家公司的名義投標,並由吳男審認合格,但最後因其公司評選分數未達而廢標。
判決書表示,吳男事後將工作小組的初審意見洩漏給曾男,讓曾男在評選時分數及格、得標,其資訊公司因而 獲取不法利益 149 萬 8133 元,曾男等人還用較低階的鏡頭履約、變造進口報單以完成驗收,因此又獲取設備價差 12 萬 6100 元。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 5 年 10 月,褫奪公權 4 年;祁男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 5 月;曾男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 5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
此外,資訊有限公司因代理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台幣 15 萬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 162 萬 4233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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