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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黃國昌根本沒搞清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

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圖片來源:央社檔案照片
黃國昌最近講廢棄物清理法的事情,顯示出他根本沒搞清楚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
傾倒有毒廢棄物,規定在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那個法條就是用刑法處理,要判刑 1-5 年 +1500 萬以下罰金,要罰多少錢,是由法院決定的。
而黃國昌講的侑晉科技公司跟負責人的犯罪事實,他前面也放了文章,說桃園地檢署已經起訴,起訴負責人跟公司,起訴法條就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
然後你去看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以下行政罰規定,並沒有就第 46 條的情況再規定一個罰緩處分。
也就是,廢棄物清理法對於這種嚴重的情況,已經決定用「刑法」(判刑 +1500 萬以下罰金)處理了!
第 49 條以下的行政罰規定,都馬是幾萬元,最多 300 萬元,沒有一個比 46 條罰得更重的。
傾倒有毒廢棄物部分,地檢署都已經起訴負責人求刑 15 年,罰金可以罰到 1500 萬元(由法院決定罰多少錢),黃國昌還在靠腰桃園市政府沒處罰?
桃園市政府可以用哪個法條處罰,你告訴大家啊!
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以下,有哪個法條規定「違反第 46 條」的罰鍰的?有哪個法條罰得比第 46 條更多錢的?你告訴我啊!
黃國昌,地球(刑法)是很危險的!你還是回到火星(民事訴訟法)去啦!

圖片來源:截自林智群臉書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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