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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薛姓老翁罹患肝癌 4 期,在臨終前用「眨眼」的方式,授意保險業務員將受益人改成自己的女兒,並在兒子、兒媳、女兒、業務員的見證下按捺指印,女兒事後也獲得 3045 萬元的理賠。但保險公司卻認為薛家詐保拒賠,並提告偽造文書,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罪證不足,判薛家家屬及保險業務員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這個案子受益人原本是老翁自己,為什麼一定要改成女兒呢?
如果沒改的話,3045 萬保險金就會變成遺產,要課遺產稅,改成女兒的話,女兒是因為保險合約取得保險金,沒有遺產稅問題。
不過如果是具財產價值的人身保險的話,變更受益人或要保人,可能會產生贈與稅,要怎麼處理,還是要看每個人的情況而定。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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