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兒園老闆的兒子對十幾個小女生為猥褻行為,結果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媒體不得報導及揭露相關資訊,結果就是不知情的家長還是把小孩往那裡送。
這個兒少法,真的是一堆不食人間煙火的蛋頭學者的產品,
為了保護兒童,什麼都不能揭露,結果就是讓更多小孩受害!
像藝人搶小孩的新聞,媒體報導一次都會被罰錢,所以他們都不太想報導。
理由是,洩漏小孩的父母姓名。
大家是因為藝人才知道他們有小孩,記者會報導,也是因為藝人的身分,結果藝人的小孩就變成不能講的伏地魔,因為講了就是洩漏小孩爸爸媽媽的名字,這是什麼鬼啊?
大家都知道他們有小孩,但也不會講小孩叫什麼名字、念哪個學校,大家只知道,他們是某藝人(藝名)的小孩,這樣報導也會被處罰喔!
你不覺得這種規定就是莫名其妙嗎?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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