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8月至12月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蟳蟹,任何人這段期間也不得販售;彰縣府農業處接獲首例檢舉指2家攤商販售抱卵母蟹,查獲28隻,函報漁業署處置。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漁業科長蘇啓懷表示,縣府今天上午接獲檢舉指出,員林市華成市場有攤商販售抱卵母蟹,人員立即前往稽查,發現2家攤商違法販售,總數共28隻,稽查員製作查訪紀錄,後續函報農業部漁業署處置,由漁業署視情節輕重勸導或開罰最高15萬元。
蘇啓懷表示,配合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蟳蟹政策,縣府接獲檢舉立即派員稽查,並當場告知攤商禁止販售,目前僅在華成市場發現有攤商違法,成為全縣首例;攤商僅透露「不知道」,不確定攤商是不清楚法規內容,或不知道進貨漁產夾帶抱卵母蟹。
漁業署公告指出,為蟳蟹類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蟳蟹;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及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蟳蟹,讓抱卵母蟹能在海洋繁衍生息。
根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誤捕禁止捕撈蟳蟹類,不論存活或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違反規定者,可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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