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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職場性騷擾雇主通報責任、延長申訴時效

政治幕僚職人劇「人選之人-造浪者」演員謝盈萱台詞「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成為全劇討論度最高片段。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並分層重罰,最重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 5 倍;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申訴時效,新法明定,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 2 年,或自事件發生起 5 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 3 年,或自事件發生起 7 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 3 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 1 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 10 年就不予受理。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 MeToo 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但仍有部分關鍵條文保留。

立法院會今天採表決方式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保留條文,由於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並區分為一般權勢型(如主管)及特別權勢型(如雇主、機關首長等)。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且情節重大,雇主於知悉結果起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性騷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得因被害者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 1 至 3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性騷行為人為負責人或雇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 3 到 5 倍懲罰性賠償金;若雇主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處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也明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調查後認定屬於性騷擾,也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雇主知悉性騷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

現行條文明定,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的工作場所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為使雇主了解性騷擾防治責任,新法也增訂受僱者達 10 人以上未滿 30 人,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新法明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情事時,除了調查懲處,也應採取相關措施防止再發生,並提供轉介申訴人、被害人心理諮商等服務;雇主查證性騷擾事件應客觀公正,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答辯機會,且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

實務上職場的性騷擾可能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場所,性騷行為人也未必在職場同一個單位。為保障受僱者權益,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性騷態樣,包含上下班時間、不同事業單位員工等,職場中若發生性騷行為,都適用性平工作法。

由於修正條文仍有授權法規需訂定,且需公、私部門整備人力、經費、宣導,新法中涉及宣導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部分,自2024 年 3 月 8 日施行,其餘則自公布日施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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