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縣議員蔡憲輝涉嫌於 1996 年間收賄 45 萬元,交付「議員用牋」給業者,讓業者申請統籌分配款。更四審判處蔡憲輝 3 年 8 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與蔡憲輝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台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每年編列預算,給予每名縣議員固定額度的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經費及自統籌分配稅款提撥部分款項,作為議員補助款,明定支用範圍限於教育、經建交通等。
林姓業者於 1996 年間向蔡憲輝表示,若同意交付空白議員牋單供他自行尋找受補助單位使用議員補助款,同意交付 3 成現金賄賂給蔡憲輝。
判決指出,蔡憲輝先後於 1996 年 10 月 30 日、 11 月 26 日連續簽立補助金額新台幣 100 萬元、 50 萬元的空白議員牋單交給林男使用,蔡憲輝因而取得合計 45 萬元賄款。
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為,蔡憲輝罔顧選民付託收受賄款,玷污公務員純潔、真實性,悖離人民付託,考量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8 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8 月,褫奪公權 3 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