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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16歲-18歲還是兒少法定義的「少年」

圖片來源:截自三立新聞、張之豪臉書
炎亞綸也曾經來我這裡留言,我也喜歡他講話大方得體、親切自然不做作。
不過這次他碰到的問題,已經是法律問題了,這樣的問題,沒辦法用輕飄飄的愛情文混過去的。(跑到對方記者會強迫對方接受你的道歉,這個很雷)對方只有16歲,你跟他合意性交,沒問題,但不能拍他裸照,或偷拍性愛影片。
因為16歲-18歲還是兒少法定義的「少年」,受到保護的。
可以合意性行為,但不能拍,就算是對方同意也不行!
看起來很奇怪,可是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相關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第 36 條第 1 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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