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參選新北市中和壽德里長的呂姓男子接受中國資助 COVID-19 快篩試劑要發給選民遭起訴。新北地方法院考量呂男認罪,今天依違反選罷法等判有期徒刑 5 月,緩刑 2 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呂男自西元 2016 年起擔任中國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東美村執行主任,並在去年參選中和區壽德里里長。平潭綜合實驗區台灣事務工作部工作人員與呂男聯繫表示可無償資助廈門寶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 20 箱快篩,每箱 100 劑、1 箱價值約新台幣 3600 元,要求呂男提供 20 名人頭資料名單。
起訴書表示,呂男不僅提供 20 名人頭個資,他為取得更多支援還向對方表示「台灣選舉快到,我們也要參加選舉,這次競爭很激烈,我建議妳再跟上面領導提議,我建議像我這樣的參選人士,是否能再多支援更多數量快篩試劑?做為我們參選文宣的工具」,並要求多送 20 箱抗原試劑。
檢方指出,雙方取得共識後,呂男於去年 5 至 6 月間再次傳送人頭資料給對方,並以部分人頭名義自中國申報進口輸入共 37 箱 COVID-19 ( 2019 冠狀病毒疾病)抗原檢測試劑至國內。
起訴書表示,呂男收受快篩試劑後,去年 6 月在中和區某社區管理委員會公告,住戶於可持戶口名簿領取中國進口的快篩試劑。
不過,因民眾檢舉,他擔心事跡敗露,因而作罷。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違反反滲透法等罪嫌起訴。
法官認為,呂男所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應依反滲透法規定加重其刑;又因呂男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全部犯行,應依選罷法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呂男違法輸入中國快篩試劑準備用於賄選,妨害選舉投票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發展。但考量呂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快篩試劑並未流入市面造成危害。判有期徒刑 5 月,可易科罰金,緩刑 2 年,並支付公庫 5 萬元。全案可上訴。
呂男去年參選新北市中和區壽德里長,並未當選。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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