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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光電場址與農漁爭地 環團籲結合國土法規劃

圖為台東池上火車站後方原計畫要蓋太陽能光電場,2020年有民眾掛布條抗議。(中央社檔案照片)

各大企業為了減碳永續經營而種樹,也有光電場開發案需要砍樹,在淨零減碳的政策下,種樹好或種電好的爭議,在各地陸續出現,使用太陽能光電的減碳效果,能夠抵得上多少座大安公園,種植本土樹種又能產生少多碳匯,一般民眾可能難以理解,而且本土的森林碳匯目前算不清楚,方法學還在建立中。

經濟部要設光電示範專區,對於光電與農漁爭地及生態保育的議論,環團呼籲政府提出「能源用地白皮書」結合「國土計畫法」審視政策,在野黨希望回饋機制讓地方分享利益。

經濟部能源局今年 2 月研擬「彰化大城光電示範區」,由於大城鄉位置偏遠,又有地層下陷之虞,據能源局簡報,光電開發案持續帶來綠電收益,促進當地發展;開發案估算從今年起跑,最快 2025 年底將可第一期併網。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日前在「台灣如何邁向淨零轉型論壇」中表示,光電場業者其實是期待設立專區,光電專區是可以與農漁業共融的,透過適當的管理機制,讓農業、漁業生產力能夠維持,確保農業使用跟綠能共存共榮、利益共享,降低土地掮客尋租的可能性。

 

光電專區力求農電共融 地方溝通希望回饋利益

長期關注花蓮光電發展的時代力量花蓮服務處主任陳慶元說,台灣大部分的光電設置都不需要環評,缺乏社會與環境影響的調查與評估,無法細緻的規劃案場、減少環境與社會的衝擊。

陳慶元指出,中央與地方也沒有一個實質友善社區的回饋機制指引,業者實際回饋地方也確實非常少,據了解鳳林鎮一處 150 公頃光電開發案,回饋社區僅是 1 台巡邏車,或是每年不到 10 萬元的回饋金。

陳慶元說,時代力量倡議地方政府訂定太陽光電自治條例,其中最重要的是回饋機制,既然要犧牲環境造就能源轉型,就應有一定比例回饋金做為「綠能基金」,專款專用在生態、景觀、農業可能受影響的社區。另外,也應該要推動公民電廠,讓在地人可以參與投資,實質共享綠能開發利益。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主任蔡卉荀檢視歷年光電政策, 2016 年之前開放民間自行尋地開發,卻衍生假種田真種電、土地炒作、農業衝擊等弊病; 2022 年之後推出漁電共生的政策,仍缺乏整體光電區位的規劃與管理。

 

光電場址散落 國土綠網又是另一體系

蔡卉荀表示,根據能源局今年 4 月的簡報,光電開發將以生產力低、高鹽化等「低地力」區域執行,目前相中台 17 線以西一帶,彰化大城就是列入開發選項之一,另外包含雲林口湖、四湖及台西等地。

地球公民基金會分析,這些被指為「低地力」的土地,很大一部分與農委會林務局公布的「國土綠網區域保育軸帶」重疊;政府在釋出土地、規劃設置綠電區位的時候,應該同時拿出保育對策,否則是不負責任的作為。

環保團體以國土計畫的視角深入討論,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指出,光電用地治理應把握「大小有別」的原則,針對大規模光電建立專區設置管理規範,應完備國土空間區位、政策與個案環境影響評估、國土使用許可等各項法定的計畫與嚴謹的審查程序。

許博任提到,光電用地發展策略應著重社會嵌合,譬如台糖農地從短租轉為長期放租,要求融入一定比例的農電共生,讓農民兼顧農業經營,一起提升再生能源的國土空間發展策略原則。

本全律師事務所所長詹順貴律師認為,現在光電場爭議多,業者將本求利卻忽略環境因素,也因用地選址沒有規範標準,找到土地就開發,出現很多土地掮客。

詹順貴強調,政府應考慮先進行光電的「政策環評」,提出通則性的開發規範標準,訂定出排除光電開發區域的條件,建立明確、有規範約束力的遊戲規則。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黃子芸認為,目前「全國國土計畫」中已有光電相關描述,得「利用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土地、受污染土地、鹽業用地、中央與地方政府盤點之土地、光電與農業經營結合之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特定光電專區用地等,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專區方式推動」等。

她說,但是國土計畫中農地資源保護策略相對也提到,農業發展範圍內之非農業使用設施與使用行為,不得影響周邊農業生產環境,且規劃使用方式應儘量避免造成農地切割及碎裂等。

蔡卉荀呼籲,主管國土計畫的內政部應協調經濟及農業部門,且政府盡早公告能源用地白皮書,避免新政策與白皮書脫鉤;除了綠能業者、地主外,也要與農漁民及相關團體溝通、擴大社會對話,設計出保障社區及農漁民參與的機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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