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未禮讓行人先行挨罰2000元 汽車駕駛提告抗罰敗訴

圖片來源:中央社

盧姓男子去年 12 月間開車行經北市內湖區某路口,綠燈右轉時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先行,挨罰新台幣 2000 元。盧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可上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汽車不禮讓行人處罰條文,原本僅處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 )去年報導台灣交通險象環生,澳洲媒體還用「行人地獄」形容台灣的交通,引發外界關注。道交條例今年 4 月間修法加重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最重可罰 6000 元。

判決指出,盧男 12 月 23 日下午1時許開車行經內湖區舊宗路1段與新湖二路口,因「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被員警攔停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盧男 2000 元。

盧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行人於馬路旁等待,他於綠燈亮約5秒無法看出行人有要通過斑馬線的意圖,才開車右轉,這名行人在他正右方時才邁出步伐,且員警所在位置應無法判斷汽車與行人的距離是否低於 3 公尺,希望法官撤銷罰單。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行人在綠燈後便開始向前走,盧男的汽車也於綠燈亮起時立刻開啟右側方向燈逕自右轉,期間並未停等察看路況或讓行人先行,況且汽車右轉時車右前懸及右側車身與行人距離不足 3 公尺,裁罰有理。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盧男剛開始轉彎時,行人已經進入行人穿越道的第 1 個枕木紋處,雙方相距僅 1 至 2 個枕木紋距離,遠低於 3 公尺的基準,盧男雖然不是故意違規,但過失仍可歸責,判決盧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