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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公園摔傷父母告國賠 林園區公所判賠19萬定讞

高雄一名 6 歲男童不慎在公園搖椅摔倒,顱內出血重傷送醫。男童父母請求國賠 322 多萬。高雄地院認為林園區公所未盡管理警告責任判賠醫藥費 3 成 19 萬,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搖椅雖然不是兒童遊戲設施,但區公所也沒有禁止 2 到 12 歲兒童使用,管理上確實有疏失;且男童父母也放任小孩去公園,未盡保護義務,因此父母反而應對孩子受傷負 7 成責任,據此判決區公所應賠償男童 3 成醫藥費,約新台幣 19 萬多元。案經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6 歲男童 2019 年 1 月 19 日下午跟家人前往高雄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遊玩,但卻因滑倒夾入搖椅底部,造成嚴重頭部外傷跟骨折、挫傷等傷勢,甚至還罹患創傷後症候群。男童父母心疼傷勢,據此提出國賠。

男童父母提告指出,管理單位林園區公所沒在搖椅底部設置防護鋪面,且水泥地跟草地有高低差,易使人跌倒,周邊也沒禁止 2 到 12 歲人員使用的警告標語,區公所設置跟管理部分顯然有疏失,據此提告求償新台幣 322 萬餘元。

區公所則抗辯,這座搖椅是設置給民眾休憩用,並非供兒童作為遊樂設施,自然不需要設置警告標誌,且搖椅是供民眾乘坐休憩,僅能微微前後穩定擺動,是男童自己沒有注意路況奔跑跌倒,加上一起出去的兒童不當使用搖椅擺盪,男童才會被搖椅夾傷,區公所並無過失責任。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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