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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公務員陞遷改為功績原則 提高施政效能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依功績原則辦理,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至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三讀通過條文重點,包括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以及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4 月 17 日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考試院提案說明指出,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因此擬具此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均按照考試院提案通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條文規定,公務人員的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三讀通過條文,將「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的文字,改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

三讀通過條文重點也包括修正指名對調的規定,放寬為得採行 2 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此外,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增訂對於公務人員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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