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男子於2008 年因涉及選舉幽靈人口案被法院判刑確定,他認為,刑法第 146 條妨害投票罪違反憲法遷徙自由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訂於明天(4 月 11 日)上午進行言詞辯論。
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 3 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胡男於 2006 年 2 月間將戶籍由台北縣遷移至花蓮縣,並於同年 6 月的村里長選舉日支持參選村長的叔叔,選舉完便遷出戶籍,被檢方依妨害投票罪起訴。花蓮地方法院判處胡男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及褫奪公權 1 年確定。
胡男認為,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規定,違反憲法人民遷徙自由及選舉權行使自由,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新制於去年上路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日前公告,訂於 4 月 11 日上午 9 時 30 分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及代理人、相關機關法務部、中選會、專家學者等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也公告爭點題綱,包括相關規定所處罰之不法行為為何,是否涉及人民之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或其他憲法上權利,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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