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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專欄》這樣的科技,我只覺得充滿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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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把軟體名稱放上來,只因為不想增加他們的業績。雖然大部分的新創影像軟體,總是在有趣與冒犯之間擺盪,但是,這樣的軟體,即便「有趣」(我不確定),也已經存在了太多的危險性。例如,廣告裡提到「將影片主角換成石原里美」,有想過石原里美與影片主角的感受嗎?

沒有,因為他們只想賺錢,例如小玉。他利用深偽技術,移植臉部特徵,將政治人物、藝人及網紅等的臉部,移植到色情片女主角臉上,藉此販售牟利,至少獲利上千萬,有百餘人受害。立法院在這件犯罪行為以後,才在 1 月新增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如果利用軟體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當然,軟體本身是無罪的,主要是利用的人拿來做什麼,就像是開車也會發生車禍,總不能就禁止開車,但是這項軟體可能衍生的問題實在太多,而且,或許是我想像力貧乏,實在很難想像這項軟體,就一般人來說,可以用來作為什麼正當用途。要使用這項軟體,要有影片、要有照片,然後把影片裡的人改成照片裡的人,請問,這麼作的用處是什麼?

有人會說,好玩啊!就像是把金城武拍的片改成我自己的頭像,這不是很棒嗎?

嗯,很棒,從入門到入獄,從陪伴到賠償,下場很快就來到。這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還有巨額的損害賠償。

更別說,許多人的用途,其實就像是小玉一樣,想要把愛情動作片的影像,改換成某些人的頭像,在新法修正以後,可能沒辦法像小玉一樣運氣這麼好,一審全部可以易科罰金。自己看跟牟利刑度不同,如果牟利,因為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是判六個月以下,也頂多只能易服勞役,不能易科罰金,還得要面臨損害賠償。

重點是,做這件事、使用這種軟體犯罪的人,跟散佈私密影片的人有什麼兩樣?我們以前還可以呼籲,盡量不要拍攝這種私密影片,免得以後有被散佈的風險,現在呢?即便自己什麼也沒做,一樣有可能被當作愛情動作片的男女主角,影像到處流竄,對於一般人的心理傷害與名譽損害將會有多大?使用這種軟體製作不實影片的人,可以想像嗎?

甚至,如果有人拿著這種技術,當戰爭開始,在網路上散佈政治人物宣布投降的影片,對於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來說,這種無聲作戰更是可怕,

雖說我們無法阻止這種技術的發展,也無法限制這種軟體販賣使用,但是這種惡意滿滿的軟體,是不是應該該有更積極的管理方式或處理,畢竟這已經不一定是言論自由的範疇了。

總之,不要以為這種軟體很好玩,也不要讓孩子使用這種軟體,否則賠償責任不是我們能想像的。如果身邊的人在使用這種軟體,也請與他保持距離,畢竟,你不會知道,這位朋友哪天會不會把你的照片拿來偽造影片,讓自己莫名奇妙變成愛情動作片的主角,那真的很傷、很噁心。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但是這樣的科技,我只覺得滿滿的惡意。

圖片來源:取自 呂秋遠 臉書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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