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彰化鹿港鎮開設工廠的王男去年 6 月感染 COVID-19 病毒確診,須在家隔離,但王男卻違反規定,開貨車到 20 多公里遠的台中市烏日區送貨,遭檢方起訴,彰院判王男拘役 10 日。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刑事簡易判決書,在鹿港鎮開工廠的 56 歲王男,去年 6 月 1 日 感染 COVID-19 ( 2019 冠狀病毒疾病)確診,向衛生單位通報在鹿港鎮處所進行隔離,不過王男卻在 6 月 6 日上午開貨車出門,前往 20 多公里遠的台中市烏日區送貨。
王男開車回鹿港鎮時被員警查獲未遵守隔離規定,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王男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未遵守規定,擅自離開衛生主管機關指示隔離居所,造成其他人受傳染風險,依法提起公訴。
王男案件送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王男感染 COVID-19 病毒後,並未遭逢生命、身體等緊急危難,竟未遵守規定,擅自離開居家隔離處所,讓社會大眾處在受感染風險下,枉顧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權益,被告所為甚屬不該。
不過法官考量王男沒有前科,離開隔離處期間約為 1 小時 32 分鐘,量處拘役 1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一日,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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