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勞委會職訓局梁姓科長被控於 1995年間涉及貪污罪遭訴,纏訟多年後,今年改判無罪確定。懲戒部分,梁男原本被判撤職確定,刑事獲判無罪後提起再審,懲戒法院改判休職 2 年。
梁男原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科長,他於西元 1994年結識從事外勞仲介的沈姓業者,2 人被控於 1995 年間,利用梁男可向職訓局承辦人請託關切處理進度、配額等機會,由沈姓業者出面向其他仲介業者、廠商收取「趕件費用」、「增加名額費」等不法財物。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圖利罪判梁男 8 年 6 月徒刑,沈姓業者 5 年 6 月徒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九度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九審改判 2 人無罪,梁男另被控圖利未遂罪部分,因 2001 年修法後刪除,諭知免訴。最高法院今年 8 月間駁回上訴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勞動部)在案發後將梁男移送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判決梁男撤職並停止任用 2 年。梁男於今年刑事部分獲判無罪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梁男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仍構成不當接觸的違法責任,嚴重破壞政府機關公信力,讓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有懲戒必要,判決梁男休職 2 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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