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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三讀通過 落實病人知情權、強制住院須法官裁定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 60 天。

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溝通協調層面甚廣,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精神衛生法施行日期,除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 2 年施行。

精神衛生法於 1990 年公布施行至今,雖然期間歷經 4 次修正,但逾 10 年未大修;台灣近年精神疾病的社會案件頻傳,包含北捷隨機殺人、小燈泡事件、鐵路殺警案、口罩殺人案等,引發社會議論。

為鞏固社會安全網並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及兒童權利公約( CRC )精神,行政院會今年 1 月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5 大重點包含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積極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社區支持、精進病人協助及前端預防,強化病人通報及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及病人權益保障。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委員會雖於 5 月初審通過,但仍有多項保留條文待協商;不過朝野在 11 月 15 日達成共識,修正條文排入今天院會討論事項並三讀通過。

為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醫療過程應提供可理解表達方式,新法刪除現行對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得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等規定,並明定精神照護機構若因醫療需要,經病人同意而限制居住場所或行動,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於最小限制範圍。

現行精神衛生法明定,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

為保障嚴重病人權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強制住院改由法官裁定,審查會應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提出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聲請,並協助法院安排審理。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法院裁定採參審制,組成包含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且強制住院不得超過 60 天。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經 2 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嚴重病人有延長強制住院必要,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屆滿 14 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但聲請裁定次數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期不得超過 60 天。

考量實務上嚴重病人往往未能定期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病人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未依指示接受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

此外,現行條文明定,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5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日起 2 天內完成。但為配合強制住院後的法院審理作業時間,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緊急安置期為 7 天,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次日起3天內完成。

考量嚴重病人難與外界聯繫尋求司法救濟,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通報主管機關,提供嚴重病人必要法律扶助;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後,若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

為使嚴重病人獲得完善治療,三讀通過條文增訂,若病人在精神醫療機構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住院期間同意住院並要求出院,精神醫療機構仍應評估是有必要繼續接受住院必要;若經評估仍須住院,機構應重新啟動強制住院程序,不再接受病人轉為同意住院。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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