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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專欄》婚姻破綻的有責性一旦消失,只要單方過不下去就能訴請離婚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Fxq19910504
曾經有個客戶諮詢過我,「我很想離婚,但是我太太不願意,我可以去外遇,讓婚姻出現破綻,這樣我就可以離婚了,對吧?」
以前的答案,通常可能是「對個鬼,你要是外遇,你這輩子可能都無法離婚了。」但是,往後不一定如此,因為有人要求憲法法院釋憲了。
11 月 15 日,憲法法庭即將辯論「離婚有責性」有沒有違憲的議題,如果大法官認為「離婚有責性」違憲,那麼我國的婚姻制度將會發生根本變化,應該是繼同志婚姻、通姦除罪化兩項重大議題後,台灣婚姻制度的最重要改變。
所謂的「離婚有責性」,是指我國離婚制度向來採行「消極的破綻主義」,意思是說,除了民法 1052 條第 1 項的某些條件,是無責任,只要發生就可以離婚以外,另外在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想要提出離婚,必須婚姻要有重大破綻,而且這種破綻,是對方引起的,自己沒有責任、責任很輕、或是兩個人責任相當,才能請法院判決離婚成功,否則,法院不會准許離婚。再白話一點,就是如果想要離婚,自己不能犯錯,或是兩個人的錯差不多。如果自己犯錯,還想離婚,法院不會同意。
如果憲法法院宣告 1052 條第 2 項違憲,意味著往後在婚姻當中,只要有一方想離婚,或是可以證明婚姻有破綻,那麼法官就應該要一律同意離婚。
婚姻破綻的有責性一旦消失,那麼,以後離婚就不必看誰對誰錯,而是只要單方過不下去,就可以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往好處想,大家就要更珍惜、更認真經營婚姻,因為一旦婚姻出現破綻,就不會管破綻怎麼來的,想離就能離。例如現狀之下,自己主動離家出走,就不能請求對方離婚,但是往後就不管誰主動、誰被動,只要是分居,就可以主張破綻,接著訴請離婚。
大家都是成年人了,要為自己負責任,婚姻的基礎是愛情,婚姻如果已經名存實亡,就是有一方不愛對方,話說不被愛的才是第三者,有什麼好留戀的?如果只是存著報復心態,所以不願意離婚,或是只是因為經濟因素、小孩因素,不願意離婚,這樣的婚姻,有什麼價值呢?
是這樣嗎?
以每天都在離婚的律師來說,當然不是這樣。婚姻的現實,可怕到令人意想不到。因為婚姻制度不是建立在愛情上而已,而是綜合許多因素考量,而得出來的結論。許多人不願意離婚,不見得是因為愛對方,而就是因為婚姻制度可以帶來某種程度的保障,這保障可能是經濟,因為老公很有錢,但是錢都藏在媽媽的口袋裡;可能是擔心孩子單親被學校老師或同學歧視、可能是在監護權上面爭不過阿公阿罵,也可能是這幾十年來都住在公婆家,照顧家裡人,已經沒有謀生能力,怕被掃地出門。
婚姻不見得都是愛,可是很實際,這是這些人最後的救命繩索,一旦解掉,要他們怎麼辦?
如果大法官很進步,真的覺得「過失在婚姻裡不重要」,或是認為「婚姻只要過不下去,就應該離婚」,那麼對於「不進步」的這些無責配偶,對於這些不思進取,不知道獨立自主重要性的傻女人,可不可以多點憐憫?
如果,住在婆家還是很多夫妻的常態。
如果,許多人還是覺得,男人外遇是女人沒照顧好;男人打女人是在教示,不教不會乖。
如果,男生負責賺錢、女生操持家務,還是許多家庭的常態。
如果,性別平等還只是口號,沒辦法徹底落實在社會權力中。
如果,多數女性都還是沒有意識到,夫妻財產制、監護權認定、自由處分金等法律制度對於他們的重要性。
如果,傳宗接代還是這個社會的主流。
一旦大法官宣告民法 1052 條第 2 項違憲,那麼這將是一項超越台灣社會結構的創舉,這樣的轉變,會讓非常多在婚姻制度裡的女性跟不上進度,進而在婚姻裡翻車。當然,一旦宣告違憲,許多非常想離婚,但是沒有理由,甚至自己犯錯的人,你們有福了。
或許明年以後,你們就自由了。但,結婚到底要幹嘛啦?因為離婚很方便嗎?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PIRO4D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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