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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廠涉以瀝青拔豬毛 負責人獲緩刑

地下工廠王姓負責人涉以瀝青拔除豬頭皮上毛髮,再交由攤商販售。二審日前審酌王男沒有前科且有悔意,判刑1年6月,緩刑4年,須繳公庫新台幣 60 萬元,提供義務勞務 200 小時。

此外,王男的翁姓員工判刑1年,緩刑3年,須繳公庫 10 萬元,提供義務勞務 100 小時。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於新北市八里區私設工廠,涉嫌於民國 106 年至 107 年間,指示翁姓員工向台北市萬華區環南市場及新北市三重區攤商拿取豬頭皮,載回工廠進行脫毛作業。

王男等人以對人體有害的瀝青進行豬頭皮脫毛作業,先將瀝青切塊加熱,再將融化的瀝青沾附於豬頭皮,待瀝青冷卻,將瀝青與毛髮一併拔除,接續使用刀、瓦斯噴槍清除殘毛與瀝青,最後用脫毛機去除剩餘物質。

王男將豬頭皮除毛包裝後送回攤商販售,每月平均獲利新台幣 20 萬元;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同警調稽查,將扣案的豬頭皮送驗,發現有瀝青陽性反應,全案曝光。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王男等人違反食安法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不得用於食品製程的規定,使用有害人體健康的瀝青拔除豬頭皮上毛髮,導致完成脫毛的豬頭皮成品殘留瀝青,再交由傳統市場攤商販賣給消費者,危害消費者食用安全,所為應予譴責。

一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王男1年6月,翁姓員工1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日前考量,王男、翁男都沒有前科,犯罪時間約1年,2人上訴至二審時,原本為無罪答辯,後來坦承錯誤,值得肯定,也見悔意,王男於本案遭查獲後,即未再從事違法脫毛作業。

二審認為王男、翁男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的教訓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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