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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Google臉書與媒體談判 學者:台灣應參考澳洲模式

圖片來源:中央社

媒體跟數位平台議價無進度,國內學者表示,從國際經驗來看,建議台灣學習澳洲模式,也就是強制仲裁的立法精神,也喊話政府不該在媒體議價議題上淪為旁觀者,行政院應該積極表態,帶頭儘速推動媒體與平台的相關立法工作。

澳洲在 2021 年初訂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強制要求跨國平台Google、臉書必須跟媒體協商議價;法國則採取不同立法方向,透過著作鄰接權( neighbouring rights )概念,同樣迫使Google、臉書必須因使用新聞內容付費。

國內多位法律與傳播學者今天召開「推動台灣媒體議價相關立法」線上記者會,呼籲行政院應該積極對媒體跟數位平台議價議題表態。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曉芬分析,數位匯流時代,歐盟早在 2011 年就開始檢視相關法規,並不是特別針對新聞媒體議價議題才催生歐盟數位單一著作權指令,指令生效後,以法國轉換成國內法的作為最為積極。法國透過著作鄰接權概念,後續透過競爭法形成壓力,才能實現平台使用新聞須付費的立法規定。

儘管結果算是成功,不過,許曉芬表示,台灣在著作權法本身沒有鄰接權的規定,這部分台灣要複製恐怕非常困難。

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表示,比較澳洲模式跟法國模式,建議台灣應該採取澳洲模式。主要有2項優點。一是可避免像法國歷經比較冗長的競爭法調查與訴訟過程,所需時間較短。

二是澳洲採取強制仲裁的立法精神,仍是由媒體跟平台協商,法律其實是備而不用。澳洲政府至今一直沒有正式指定適用媒體議價法的大型平台,但 Google 與 Facebook 在這部法律推促之下,與澳洲媒體達成協議的授權費總金額,已經達到每年 2 億澳幣(約新台幣 40 億元)以上,已經可見成效。

不過,許曉芬跟王立達都認為,兩個模式並不是非黑即白,台灣要走哪條路,牽涉政府的政策價值判斷,「這也是台灣目前最欠缺的一塊」。

王立達指出,從澳洲跟法國經驗來看,台灣有 2 項任務必行動。一是媒體應該大聲倡議,在報業公會統籌下,以公會名義儘快組成一支談判隊伍,出面跟兩大平台談判,必須比照國外授權費計算方式與國內媒體進行議價協商,媒體業也同時向公平會提出集體議價的聯合行為申請。

第二,王立達強調,議題牽涉多個部會業務,政府必須對此議題明確表態,不能只說鼓勵業者協商等,政府各部會雖然稱有在進行產業調查,但應該加快腳步,在立法過程中就要展現台灣的態度,同時增加科技平台業者壓力。

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表示,政院雖然有成立協調小組,但牽涉的各部會包括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跟公平會目前態度都像是「這不是我管的業務範圍」,希望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都應該對此表態,關心台灣的媒體產業。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羅世宏也喊話,新聞危機就是民主危機,甚至是國安危機,新聞業應該集體發聲,政府也應該啟動反壟斷調查,不能對數位時代潮流視若無睹,呼籲政府不該在這個議題上淪為旁觀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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