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國民黨立委廖國棟 8 年 6 月徒刑,廖國棟發布聲明指出,他絕無收受任何賄絡,對於法官的判決完全無法接受,絕對上訴到底,證明自己的清白。
立委涉貪案今天宣判,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現任無黨籍立委蘇震清 10 年徒刑、國民黨立委廖國棟 8 年 6 月徒刑、國民黨立委陳超明 7 年 8 月徒刑、前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 7 年 4 月徒刑。無黨籍立委趙正宇 6 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廖國棟發布聲明指出,檢察官起訴僅憑共同被告丁復華不實的自白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可以證明他有收受賄款。對於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他將於收到判決書並與律師討論後提出上訴。
廖國棟表示,丁復華利用國會辦公室主任的職位,假藉他的名義,私下謀取不法利益,實與他無涉。他與同案被告李恆隆、郭克銘均僅有單純見過面、點頭之交而已,並無收受賄絡,也不知丁復華有收受賄絡,當然無檢察官及法院認定的職務行為與收受款項間的「對價關係」。
廖國棟指出,丁復華與李恆隆、郭克銘間關係緊密、並有不明原因的金錢往來,檢察官及台北地方法院竟然疏未詳查,卻錯誤認定他涉犯收受賄賂罪之犯行,實令他無法接受。將提起上訴,期盼司法能還他清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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