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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議員林威志詐領助理費 放棄上訴將解職

國民黨台東縣議員林威志涉嫌詐領助理費。圖片來源:翻攝林威志臉書

台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4 年,褫奪公權 2 年,林威志放棄上訴,檢方也傾向不上訴。台東縣選委會表示,如雙方均未上訴,林威志將解職。

林威志遭檢舉詐領助理費, 2020 年底檢調發動偵查,將林威志收押,同年 12 月 30 日將林威志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台東地檢署審酌林威志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新台幣 58 萬 5941 元,犯後態度良好等,建議台東地方法院若林威志也能配合法院審理,給予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台東地方法院日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林威志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40 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

台東縣議會目前進行定期大會,林威志7日到議會向議會同事一一辭行,他表示決定不上訴。林威志今天上午回覆媒體詢問也再次表示不會上訴。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林威志配合檢調偵辦,檢察官特別建議法院給予量處適當之刑,法院的判決東檢也能接受,因此傾向不會上訴。

台東地方法院表示,林威志案的上訴期限是 6 月 21 日,到今天為止均未接獲台東地檢署和林威志的上訴,如果至 21 日下班都未接獲上訴,林威志案就會判決定讞,法院會通知相關單位。

台東縣選委會第1組長蘇基山表示,根據選罷法 74 條,基層民意代表當選人如被褫奪公權,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但遞補人員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 1/2。

根據中央選委會選舉資料庫資料, 2018 年這屆台東縣議員選舉,台東第1選區選出 10 名縣議員,第 10 名的當選票數 2361 票,最高票落選是劉秋美 2138 票,符合遞補條件。

台東縣議會表示,目前尚未接獲內政部和中央選委會相關通知,一旦林威志解職確定,由劉秋美遞補,縣議會將會儘速辦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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