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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換發身分證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 法官判准

陳姓男子去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遭否准,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不換發對個人資訊隱私權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判戶政准予換發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去年 1 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否准陳的申請;陳不服經台北市政府訴願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命戶政所依他的申請准予換發身分證,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 51 條第 1 項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政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至於,陳男爭執的其餘項目(即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則尚屬符合戶籍法的授權本旨且無違反比例原則問題,依戶籍法等規定,仍應列載後核發;陳男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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