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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外國學歷報考醫師國考條件趨嚴

為解決醫師國考學歷採認爭議,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醫師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一律先經學歷甄試;但今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 9 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得免學歷甄試。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對於已在 9 大國家或地區合法註冊醫師,並已實際執行醫療業務 5 年以上者,得免學歷甄試。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9 日初審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師法修正草案排入 30 日院會討論事項。

現行擁有國外學歷者若要參加醫師國考,非 9 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必須先過學歷甄試;擁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 9 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則是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就能參與醫師考試。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醫師法部分條文。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在 9 大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且執業 5 年以上,免經甄試就可直接報考醫師國考。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今年 12 月 31 日以前,入學 9 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或緊急情事時,領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執行臨床醫療業務 10 年以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效期不得逾 1 年,必要時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三讀通過條文並增訂免罰要件,包含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的短期行醫證,或是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者。

此外,現行醫師執業機構明定應在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醫療機構,但設有急救、醫療機構會診、支援、出診等例外。

為有利長照政策推動、考量未來新興傳染病或大型災難需要,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核准登記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也屬醫師執業場所。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醫師執業地點限制但書,包含各級主管機關指派執行緊急醫療或公共衛生醫療業務,以及其他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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