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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冠軍涉侵占國安密帳 法院裁定沒收 1.9 億財產

前國安局組長劉冠軍涉侵占國安密帳,逃亡多年。士檢聲請沒收劉冠軍犯罪所得,士林地院日前裁定沒收劉妻孟雯華名下豪宅,及未扣案犯罪所得 1.5 億餘元,合計 1 億 9220 萬 7 元。

劉冠軍原為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職掌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他涉嫌陸續以挪用公款辦理定存及短報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孳息達新台幣 1 億 9000 萬餘元。案經媒體揭露,劉冠軍於 2000 年 9 月 3 日上午偷渡到中國。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對劉冠軍發布通緝,因應軍事審判法於 2013 年修正,案件移送士林地檢署續行通緝。國安局另查出劉冠軍將機密文件帶到中國投敵,並從事間諜活動,去年 2 月將案件函送台灣高等檢察署,高檢署去年 4 月 23 日對劉冠軍發布通緝。

另一方面,劉冠軍疑以贓款投資的台積電股票、不動產已遭檢方查扣,士檢去年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單獨沒收,包括台積電股票、存款、高爾夫球證,以及孟雯華名下的台北市文山區秀明路豪宅及扣案的貴重金屬,總額近 2 億元。

由於孟雯華是豪宅的登記所有權人,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孟雯華參與沒收程序,去年 11 月並傳喚孟女及劉冠軍到庭,但 2 人均未到庭。

法官日前做出裁定,沒收孟雯華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的不動產;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 1 億 5404 萬 5007 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裁定指出,劉冠軍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犯行,犯罪所得共計 1 億 9220 萬 7 元,而孟雯華名下豪宅是劉冠軍以侵占國安局款項購置,應予沒收;本案犯罪所得 1 億 9220 萬 7 元扣除劉冠軍支應不動產費用 3815 萬 5000 元後,尚餘 1 億 5404 萬 5007 元,也一併沒收。

至於檢方聲請沒收劉冠軍的股票與其他帳戶款項,法官認為無從認定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駁回檢察官聲請。

但裁定也提到,劉冠軍股票、存款等財產雖非犯罪所得而不得直接宣告沒收,但既屬劉冠軍所有,檢察官執行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時,得依職權就劉冠軍此部分財產進行追徵。本案仍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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