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語言治療師利用治療 6 歲女童機會猥褻得逞,一審判王男 3 年 4 月徒刑,二審考量王男已賠償並取得原諒,改判刑 3 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王男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原任職新北市一家復健科診所擔任語言治療師,涉嫌於 2019 年間,在診間猥褻一名年僅 6 歲因語言發展遲緩就診的女童。
案經女童母親提告,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對未滿 14 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 3 年 4 月;王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王男上訴主張,已認錯並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原審量刑過重,且對未滿 14 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本案有情輕法重的情形,請求依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認為,王男嚴重侵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對被害人的人格發展戕害甚鉅,亦對被害人身心發展造成永不可抹滅的傷害,犯罪情節非輕,客觀上並無任何顯然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的情況,不符刑法第 59 條規定。
但二審審酌,王男坦承犯行,以新台幣 40 萬元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屬可取,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刑3年。王男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上訴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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