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表決通過 18 歲公民權修憲案,未來年滿 18 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後續將交由公民複決,這也是首次修憲案交由公民複決。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 18 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時,進行表決;二讀表決結果,出席 108 人,贊成 108 人、反對0人、棄權0人,通過門檻。
全案三讀表決時,出席立委增為 109 人,贊成 109 人、反對 0 人、棄權 0 人,全案通過。
立法院會二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有被選舉權。憲法第 130 條的規定,停止適用」。
立法院目前有 113 席立委,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立法院院會討論,需立委總額3/4出席( 85 位立委)、出席立委 3/4 同意( 64 位),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原本掌握修憲關鍵票數的國民黨團上午召開黨團大會討論,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會後表示,黨團大會決議,進場投同意票,支持 18 歲公民權入憲。讓 18 歲公民權入憲露出曙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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