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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操作鏟土機肇事酒測超標 警比照酒駕送辦

圖片來源:中央社

苗栗1名溫姓男子喝了含酒精的提神飲料駕駛操作鏟土機,倒車不慎擦撞汽車,警方到場對雙方駕駛酒測,發現溫男酒測值0. 34mg /L超標,比照酒駕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副分局長張中今天接受媒體聯訪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以外的「動力機械」,只要在一般道路上違反規定,都比照汽車的規定來處罰,另外刑法第 185-3 條對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規範範圍更廣泛,舉凡飛機、船舶、挖土機,或電動自行車等,都在該法條規範中。

張中指出,轄區鯉魚派出所於日前接獲報案稱三義鄉鯉魚潭村一處路口發生車禍,員警到場後發現1部自小客車遭鏟土機導車不慎碰撞導致左側車門受損,所幸無人員受傷。

員警分別對駕駛操作鏟土機的溫姓男子( 41 歲)以及自小客車駕駛鍾姓老翁進行酒測,發現溫男酒測值為0. 34mg /L超標,溫男坦承,事發前3個多小時有喝含酒精的提神飲料,原以為時間久了,應該不會有酒精反應;警方詢問後,比照酒駕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警方提醒,立法院已三讀修正針對「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同時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 10 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的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將同車乘客「連坐罰」金額,提高至 6000 元以上1萬 5000 元以下,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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