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議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 12 萬餘元,一審判刑 7 年 6 月。二審認定僅詐領 5 萬餘元,改判 3 年 10 月。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童仲彥判刑 3 年 10 月定讞,須入監。
童仲彥被控於 2011 年 10 月間假借以每個月新台幣 3 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童仲彥並未聘用蔡姓男子,並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 12 萬 3842 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童仲彥起訴。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童仲彥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褫奪公權 4 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審理期間童仲彥說,「我絕對沒有貪污一毛錢」,確實有聘請蔡姓男子當助理,蔡男因認同他的政治理念,願意捐出薪水供議員服務處使用,錢真的用於議員公務上。童仲彥後來就偽造文書罪遭判 5 月部分,撤回上訴而確定。
二審認定,蔡姓男子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 4 個月,月薪 1 萬 8000 元,共計 7 萬 2000 元,經扣除 7 萬 2000 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 5 萬 1842 元。
二審審酌,貪污治罪條例就不法利益為 5 萬元以下可減刑,童仲彥不法利益僅 5 萬多一點,議員期間有從事選民服務,依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 3 年 10 月、褫奪公權 2 年。
童仲彥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16日駁回童仲彥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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