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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涉吸彩虹毒菸撞死人 二審考量精神鑑定改判5年

吳姓男子吸毒品「彩虹菸」後駕車肇事後脫光衣服,一審認定案發時已無行為辨識能力,判 5 年半,二審今天考量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等,重新量刑,改判刑 5 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桃園吳姓男子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吸食彩虹菸( 2018 年 7 月公告為三級毒品)後,駕車由桃園往台北方向行駛於龜山區長壽路上,連續撞擊停等紅燈的 2 輛機車及 1 輛汽車,造成吳姓騎士死亡及郭姓騎士受傷。桃園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吳男。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吳男過去曾使用 K 他命、咖啡包、大麻、笑氣等,案發前則持續使用彩虹菸,懷疑是在彩虹菸使用下顯著精神症狀干擾影響所致,吳男宣稱未曾有過這樣「有一種被魔掌控的感覺」,可見吳男案發時已無行為辨識能力,行為符合「不可抗拒之衝動」。

一審認為,吳男明知有幻覺仍開車上路,但不構成有殺人之故意,依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判刑 5 年 6 個月;肇事逃逸部分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開庭期間,吳男不認殺人罪,僅認未安全駕車致死請求輕判;法官問他肇事後脫光衣服遊街疑裝傻掩飾,吳男說,這不知如何回答。死者女兒則在庭上哭說,吳男做錯事應勇於承認,希望法官從重量刑,還爸爸一個公道。

公訴檢察官認為吳男行為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應以殺人論罪,請求將吳男送往台大醫院做精神鑑定,二審合議庭評議後裁准,本案多次開庭審理後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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