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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G球場衝突一度離席 領航猿:抗議判決、非罷賽

圖為2月12日吳岱豪(左3)砸人後氣憤難平,總教練林冠綸(左2)上前安撫。圖片來源:中央社

職籃P. LEAGUE +昨天桃園領航猿與新竹街口攻城獅比賽爆發衝突。聯盟今天公布懲處後,領航猿球團傍晚發布4點聲明,對於昨天一度全隊離席,強調是為了抗議判決,並無罷賽之意。

攻城獅昨天在主場新竹縣體育館出戰領航猿,第2節還剩3分 19 秒時,攻城獅吳岱豪在禁區抓下籃板,領航猿洋將羅賓森( Devin Robinson )的手掃向吳岱豪的臉,吳岱豪一度倒地,吳岱豪的隊友高國豪隨即上前理論,吳岱豪後來將球砸向羅賓森的臉,最終羅賓森、吳岱豪都被奪權出場。

P. LEAGUE +今天公布懲處內容,吳岱豪奪權犯規的砸球動作屬一級惡性犯規,罰款新台幣 5000 元,加上根據賽務章程 59 . 11 禁賽規範規定,「被判奪權犯規,加罰禁賽1場」。

針對羅賓森與高國豪相互拉扯的技術犯規, PLG 指出,高國豪對羅賓森進行挑釁行為(裁判認定),此時羅賓森回撥行為也視為挑釁行為(裁判認定),認定雙方行為都是技術犯規。

不過,領航猿傍晚發布4點聲明,對於羅賓森領到技術犯規,表達難以理解與接受,並提出嚴正抗議。

球團解釋,羅賓森當下因高國豪拉衣挑釁行為,而將對方的手撥開,屬自我正當防衛,並無相互拉扯的動作,撥手後羅賓森向領航猿球員席區走去,期間攻城獅球員宋宇軒也有往羅賓森方向前進,並與羅賓森肢體接觸,但羅賓森皆未因此有任何行為。

領航猿球團並引述依據聯盟賽務章程 59 條競賽規程的 59 .9球員惡性犯規條文所列,球員惡性犯規分為三級,其中二級惡性犯規定義為「非籃球正常動作、不必要和過度的犯規動作,例如針對頸部(含)以上包含但不限『打、捶、扯、推』等行為」。

球團認為,這次羅賓森遭受吳岱豪砸球動作,直擊羅賓森臉部,屬頸部以上之行為,應至少屬「二級惡性犯規」。

針對領航猿球員昨天一度離開球員席,經溝通後才重回球場,球團強調,是針對現場裁判吹判羅賓森技術犯規的判決表達嚴正抗議,因此以此方式呼籲聯盟需意識判決一致性與合理性,秉持尊重比賽與球迷的最高原則,期間並無罷賽之意。

領航猿除了希望聯盟能就上述判決,提出更詳細的判決說明,也相信在依循聯盟賽務章程制度下,每場賽事都會有公平公正的判決標準,維護 PLG 每個球隊與球員的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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