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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酒駕最重判3年、致死傷刑度不變

圖片來源:中央社(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

遏止酒駕,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 3 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條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 100 萬元至 300 萬元不等的規定。

為遏止酒駕,朝野立委提案加重刑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21 日初審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條文修正草案,提請院會公決,全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時,對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現行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以上等情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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