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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新階段 政院提修法「原物返還」沒收財產

圖為二二八受難者追悼牆。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促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未來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無法返還者以金錢賠償折算;並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

行政院會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未來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無法返還者以金錢賠償折算;並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圖為二二八紀念碑。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院會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促轉會說,現行促轉條例規定應平復國家不法,只限於司法不法判決,因此修正促轉條例第6條,將平復國家不法行為的範圍擴大,把公告立法撤銷的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的不法處分,且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

另外,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這次也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重點包含:一、提高賠償金額,將死亡賠償金額自新台幣 600 萬元提高至 1200 萬元;人身自由的基數制從舊制每基數 10 萬元,提高至每基數 12 萬元至 17 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 590 萬元提高至 1139 萬元。

第二,為差額請求權。促轉會說,過去已依法受領賠償金、補償金的被害者或家屬,先依本條例計算新賠償金,並扣除過去受領的金額,若有差額,再給付該差額,藉以保障過往申請當事人或家屬的權益,避免雙重受償。

第三,將首次進行整體的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是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

若非以上情形,促轉會指出,政府則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金額是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

促轉會說,這項條例規劃由行政院新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相關任務。

依據草案,基金會置董事 13 人,由行政院遴聘人員組成;基金來源包含移轉為國家所有的不當黨產,以及國內外法人、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根據草案規範,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992 年 11 月 6 日止的時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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