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法院指派清算(盤)人處理台灣蘋果日報相關資產一事,文化部今天表示,指定清算(盤)人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台灣蘋果日報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文化部亦表示,另依個資法規定,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文化部指出,早在報載香港政府向香港法院提出清算台灣蘋果日報聲請之時,文化部即多次召開會議就各法規面向密切討論,同時去函台灣蘋果日報表達文化部願意全力協助之意,以及函請國發會就「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法律解釋。
經嚴謹審慎考量新聞自由價值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平衡與界線後,且參酌民間團體陳情及建議,文化部提出以下回應及方案,並正式發函台灣蘋果日報:
首先,香港「蘋果日報」今年 6 月因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公司資產遭凍結以致被迫停刊,此舉明顯是政治事件,而非公司經營不善,更顯現香港國安法嚴重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迫害普世人權價值。台灣作為一主權獨立國家,依據「港澳條例」 42 條及「民事訴訟法」 402 條規定,香港法院的裁判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並無效力。
換句話說,指定清算(盤)人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且在台灣法院裁定同意前,台灣蘋果日報依法應拒絕香港法院及指定清算(盤)人的任何指令及要求。
文化部表示,中國政府對於言論自由及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善舉世皆知,同時,慣常運用個資進行分化、打擊及報復,從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至記者被拘捕判刑、公司資產遭凍結致被迫停刊,皆是台灣蘋果日報的前車之鑑。
為保護國家利益及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資的所有當事人權益,文化部依「個資法」第 21 條規定,限制台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
為積極維護台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人資料的當事人權益,文化部將請蘋果日報依據「個資法」第 11 條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後銷毀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相關申請程序若需建立平台或其他衍生費用,文化部將予以協助支應。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