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於 2016 年間,認定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等不服興訟,法院今天認定,黨產會處分並無違誤,國民黨有實質控制中投、欣裕台,判國民黨等敗訴,可上訴。
國民黨委任律師張少騰聆判後表示,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將會研議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國民黨持有中投及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換言之,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該2公司之董、監事均由唯一股東即國民黨指派,且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職權,綜理公司業務執行。
北高行表示,國民黨可單獨指派中投及欣裕台公司之董、監事,當然具有對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實質控制力,以及要以何種方式管理、經營公司,也有自主決定權。
北高行指出,國民黨於 2007 年、 2010 年間選擇以將股權辦理信託予受託人管理的方式經營管理中投及欣裕台公司,可見有實質控制2公司;國民黨中央行政管理委員會 2012 年9月等函文,也可見國民黨確有指、改派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之受託人及董事或監察人等事實。
法院表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原處分作成前,信託契約已屆期而未再延展,信託財產(即中投及欣裕台公司股權)也均回歸國民黨名下。黨產會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於法並無違誤。
因此,國民黨、中投及欣裕台主張,黨產會未就事實上國民黨是否實質控制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依法取證調查,原處分違法等語,合議庭無法採信,今天判決國民黨、中投及欣裕台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黨產會於 2016 年 11 月2日作出黨產會成立以來第1個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中投、欣裕台及國民黨不服這項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案件由北高行審理。
審案合議庭在 2018 年6月間認為黨產條例第2條等條文,有違反憲法之虞,裁定停審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去年8月底做出釋字第 793 號解釋,宣告受理解釋的黨產條例條文合憲,此件原因案件再度開庭續行審理後,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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