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 2019 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自去年初爆發後, KTV 業績受到影響,業者星聚點向法院提起調整租金訴訟,要求復興館房東將房租自 431 萬餘元降到 129 萬餘元。北院判決駁回。
星聚點指出,復興館於 2009 年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租期到 2024 年,房租每月新台幣 431 萬餘元。 COVID-19 疫情爆發後,業績大受影響,已無力負擔租金,但房東僅同意調減 15 %租金 3 個月,並要求疫情減緩後,須回補調減金額。為維持公司營運及眾多員工生計,因此提告。
星聚點主張,依民法第 22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請求將租金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調減為原有租金的 30 %、即減少至每月租金 129 萬餘元,並暫以 6 個月為期限。
房東噶瑪蘭興業公司表示,星聚點承租房屋迄今已使用超過 10 年,租賃期間內不調整租金,是租約約定條款。民法第 227 條之 2 規定,具破壞契約原約定秩序的效果,要件應嚴格審查,應是事件確實無法預期其發生,且對於雙方契約履行具有長期持續性重大影響,才符合條文規定。
房東主張, COVID-19 固為新發現的病毒且具傳染力,但具傳染力的流行性病毒幾乎每年均會發生,甚至同時間不只一種,流行性病毒應非契約成立後所無法預期的事項,同意暫緩繳 15 %租金,已是能力範圍內最大誠意。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表示,事業營收短收的原因眾多,且會伴隨事業的市場狀況及消費習慣等而有所改變,短期間的短收,並無法當然認定已「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原告所主張的營收減少,本為長租型承租人承租房屋經營商業所應承擔的各項風險之一。
北院認為,法院即不能僅以疫情對我國社會的廣泛影響,就依原告所主張短期營收減少的結果,認定兩造租約的租金已「超過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的風險範圍」,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