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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禁入養豬場 環署:棄置最高可罰1500萬元

豬隻示意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日前宣布今天起廚餘停止進入養豬場。環保署表示,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如經查獲任意棄置廚餘,可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徒刑,得併科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日前宣布今天起廚餘停止進入養豬場,9 月 1 日至 30 日養豬場暫停使用廚餘餵飼豬隻。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千萬不可有任意棄置廚餘行為,如經查獲任意棄置導致污染環境,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規定裁罰,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表示,為確保國內廚餘清運及處理不受影響,自8月 26 日起每天邀集 22 縣市環保局召開應變會議預為因應,討論防疫期間如何確保民眾、餐廳、機關、廚餘清運業者、廚餘養豬場等單位的廚餘不受影響,完備廚餘去化應變措施,並由環保署及各縣市環保局建立單一服務窗口及指定地點。

環保署指出,廚餘收集方式各縣市因地制宜調整,請民眾配合轄內縣市規定方式排出;餐廳、機關、學校、旅館、社區大樓等單位請將廚餘交給原委託的廚餘養豬場或廚餘清運業者,清運至環保單位指定地點,免費提供處理廚餘。

環保署表示,如有養豬場不再協助清運,則請聯繫縣市指定窗口,由清潔隊協助清運或委託合法清除業者清運,環保機關將全體總動員全力協助廚餘清運及去化。

相關單位如有廚餘清運及處理問題,環保單位已設有專線電話提供民眾、清運業者及廚餘產出源諮詢服務或可到環保署的網站( https :// wcds . epa . gov . tw ),查詢合法廚餘清運業者名單。

環保署提到,因應廚餘處理方式的改變,自今天起,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列管應網路申報廢棄物流向事業,改由廚餘收運業者以紙本方式申報,事業單位僅需確認簽章即可,簡化相關申報機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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