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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起恢復各類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雇主應安排PCR

圖為高雄前鎮科技產業園區,移工依序接受快篩採檢。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今天表示,自7月 20 日起恢復移工調派至同一雇主的其他工作場所,雇主須於調派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核酸檢驗( PCR )。

陳宗彥下午在指揮中心記者會中公布此消息,近期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將自7月 20 日起恢復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雇主若符合規定,得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 60 日以上,其餘單次未達 60 日以上者仍不得調派。

陳宗彥提醒,雇主須安排移工核酸檢驗( PCR )且 PCR 結果須為陰性。如為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者,如營造業等,須於申請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 PCR ,且 PCR 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另其他工作類別無須經勞動部許可得逕調派者,須於調派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檢驗 PCR ,且 PCR 結果須為陰性,始得調派移工,又調派前應先將 PCR 檢驗結果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陳宗彥並強調,雇主應依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若移工檢測 PCR 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

倘若移工檢測 PCR 陰性,雇主調派移工仍應依指引,每天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

陳宗彥進一步表示,雇主調派移工變更工作場所單次達 60 日以上,如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安排移工檢驗 PCR ,未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或未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4款及第 68 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至 15 萬元罰鍰。

若違反2次以上,將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及管制聘僱移工名額。

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上述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至 30 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工作延伸,即雇主指派移工至客戶契約履行地工作,陳宗彥說,考量移工流動性較高及染疫風險,仍暫緩解封,未來將視疫情再檢討。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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