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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縱火奪6命更二審判死刑 最高法院遠距訊問

湯景華。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造成6人身亡,更二審判處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並遠距訊問,在押的湯景華辯稱絕對沒有縱火,合議庭將於7月2日宣判。

湯景華透過視訊表示,絕對沒有縱火,表示與母親相依為命,怎麼可能做這種事,並指法院都用心證、警詢筆錄作證據,但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可以用這些斷定一個人的生死嗎?

湯景華還表示,在警察局做筆錄時,精神藥物被警察沒收,他只能順著警察製作好的筆錄說是或不是,感謝法庭讓他有機會講話,也要求法庭針對證據審判。

湯景華辯護人則表示,本案證據只能證明湯景華朝機車縱火,不能由結果推論、臆測湯景華下手之際有對建築物縱火或殺人的故意;更二審未說明湯景華如何能夠預見火勢會從騎樓機車延燒至2樓窗外往內蔓延,有調查未盡等違法,主張湯景華最多涉及過失致死罪嫌。

湯景華辯護人說,依最高法院先前判決認定,「最嚴重的罪行」限定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的犯罪,翁仁賢(死囚已執行)被法院認定基於直接故意縱火殺害6親友而判死定讞,相較湯景華歷審都被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若同遭量處死刑,顯有不當。

湯景華辯護人還說,若本案除被告自白,無其他證據直接證明湯景華朝建築物縱火,難道沒有判無期徒刑的機會嗎?一定要判死刑嗎?

檢察官則表示,「最嚴重的罪行」包括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殺人,湯景華犯行無論從主觀面、客觀面判斷,都構成嚴重之罪行,被害人家屬也不原諒,建請維持原判;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7月2日上午 11 時宣判。

湯景華是在民國 103 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 105 年3月 23 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將放在塑膠袋內已澆淋汽油的報紙放在機車座墊上點火,火勢自2樓窗戶竄入室內梯向3樓延燒。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不在家,火勢漫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更二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更二審判決指出,湯景華犯罪情節嚴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最嚴重的罪行」要件,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檢察官、湯景華的辯護人均到庭,法院另以遠距訊問人在台北看守所的湯景華。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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