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NCC要求電信業設立消費爭議處理機構 明年8月營運

圖片來源:中央社

NCC 今天通過「認定應負擔特別義務電信業者」名單,其中要求5大電信業者與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共同成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明年2月提報組織章程、8月正式營運,盼更保障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今天舉行第 967 次委員會議決議,5大電信業者還有部分大型固網業者,必須負擔4大義務。

NCC 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指出,依電信管理法第 17 條至第 20 條規定,要負擔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進行定期自我評鑑、陳核暫停或終止營業時的消費者保護措施及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等義務,希望提升電信服務品質,落實消費者保護機制。

在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部分,翁柏宗指出,民進黨立委李昆澤幾年前就提案建議設置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目前也有相關作法,電信協會有派駐人力在 NCC 處理臨櫃客訴電話, NCC 也有人負責申訴網的回應,這次作法主要是法制化。

翁柏宗指出,要求5大電信業者與台灣固網、新世紀資通共7家業者,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並在明年2月跟 NCC 提報組織章程,明年8月機構正式營運。

至於要求業者落實相關義務是否具強制力,翁柏宗指出,依據電信管理法第 79 條,如果業者沒有落實特別義務,可開罰新台幣 10 萬元到 100 萬元,但是在相關認定名單出爐前,都有跟電信業者溝通過內容,相信業者願意配合。

NCC 指出,依電信管理法第 21 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規定,標準主要參考去年電信服務營業總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電信服務類型以提供語音或數據為主、電信消費爭議案件數量達 600 件以上或比例排名前3/4以內者等認定條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