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 6 人身亡,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仍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湯景華至今累計已遭判 4 次死刑。
湯景華是在 2014 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 2016 年 3 月 23 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 6 人身亡,包含一個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湯景華犯案時沒有喪失行為辨識能力,須負完全刑責,仍判他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 3 月認定,高院更一審判決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期間,湯景華否認犯罪,「縱火案和我無關」。更二審日前辯論終結,今天宣判,湯景華未到庭聆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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