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重判10年 拚22日行政院會通過

太魯閣號事故現場。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日前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 22 日擬通過刑法第 183 條、第 276 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 10 年。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審查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183 條、第 276 條修正草案,預計 22 日提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官員表示,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如太魯閣號事故就是明顯案例,因此這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將刑度程度化處理,避免情重法輕情形再度發生。

現行刑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政將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 183 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鑒於公眾運輸若遭破壞,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結果,這次修法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