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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內線案張念慈無罪 二審:檢方舉證不足

圖片來源:中央社

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等人被控乳癌疫苗試驗未達預期重大消息公開前賣股,涉內線交易。一審無罪,經上訴,二審今天宣判,認定檢方舉證不足,駁回上訴,仍判張念慈等5人無罪。

此外,投保中心針對此案對被告張念慈等5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5人求償部分,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也駁回上訴,判投保中心敗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劉方慈指出,合議庭仍判被告張念慈等5人無罪理由為,依照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張念慈等5人,在解盲結果之前,已經提早知悉「解盲失敗」這項影響浩鼎公司股價的重大消息。

劉方慈指出,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指的重大消息,都是科學上試驗的未必結果,不具有明確性及重大性,這跟證券交易法所定重大消息的要件不符,無從認定張念慈等人利用「重大消息」買賣浩鼎公司股票,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仍判張念慈等人無罪。檢方還可上訴,須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台灣浩鼎生技在民國 105 年2 月 21 日公告抗乳癌治療性疫苗「 OBI-822 」解盲結果,即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的重大消息,但張念慈等人早在 104 年8月的專家會議即得知臨床試驗惡化人數未達設定的 289 人,將使檢定力不足,申請新藥查驗通過可能性降低。

士檢認為,惡化人數未達設定屬攸關浩鼎營運成敗重大消息,此一重大消息於 104 年8月專家會議已屬明確,張念慈等人同年9月起即陸續出脫本人或他人名義持有浩鼎股票避險,起訴張念慈等5名被告。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專家會議當時資訊,無法得知檢定力是否會未達原試驗計畫的預期,未必會造成解盲結果風險提高,檢定力未達預期,也可能因藥品具良好療效而申請新藥證成功,一切都須等到解盲才知道,認定不構成重大消息,判決無罪。

士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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