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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車賊衝撞警偵防車 稱外觀難辨獲法官判無罪

桃園卓姓男子偷車後被警方查獲,過程中衝撞警方偵防車(左),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偵防車外觀和一般車無異,確實難以辨認,妨害公務部分判卓男無罪。圖片來源:中央社

桃園卓姓男子偷車後被警方查獲,過程中衝撞警方偵防車,遭逮後辯稱沒認出警車和警察;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偵防車外觀和一般車無異,確實認不出,妨害公務部分判卓男無罪。

桃園地檢署調查,卓男今年2月 14 日上午在中壢偷車後,教唆友人打電話給該車主勒索「給2萬元就可以開回去」,車主則立刻報案。

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獲報後,當天中午 12 時許在蘆竹區發現該車,上前要攔阻時,卓男竟開車衝撞警方駕駛的偵防車,造成偵防車鈑金凹陷。

當時員警一度朝卓男駕駛車輛的車輪開槍,逮捕過程中還有員警手部擦傷,最後由員警擊破車窗玻璃,順利將卓男逮捕,訊後依妨害公務、竊盜及恐嚇等罪嫌將他送辦。

桃園地檢署認為,當時警方發現失竊車輛後,將偵防車斜停擋在卓男車頭,且有吳姓員警和彭姓實習生拍打車窗喝令卓男下車,卓男卻開車衝撞2人,涉嫌妨害公務、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將他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卓男辯稱當時是以為「仇家找上門」,且警方偵防車和房車外觀相同,自己也沒注意到對方穿警察制服,不知道是警察。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偵防車外觀和一般自用小客貨車無異、車頂無警報器,憑外觀難以察覺是警用公務車,且吳姓員警當時未穿著制服,有穿制服的彭姓實習生站的位置又被車柱擋住視線,卓男確實難以發現是警察,應非蓄意衝撞公務車,難認有妨害公務故意,判他無罪,可上訴。

至於卓男竊盜、恐嚇部分坦承、犯行明確,有相關調查、扣押資料,依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判8月徒刑,另依幫助恐嚇取財未遂罪,累犯,判拘役1月 15 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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