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學聯今天陪同 3 名東華大學學生,控訴校方以未完成離校手續為由,拒絕給予畢業證書,致無法順利求職、註冊研究所。教育部高教司官員接下陳情並表示會循訴願程序辦理。
東華大學發布新聞稿澄清,許冠澤等 3 名學生因在校內違規行駛、違規停車及停車逾時等原因被開單,積欠違規金額未繳納,未辦妥離校手續,暫時先核發「畢業證明書」,證明他們已取得學位,不希望影響後續升學及就業,仍希望他們能補辦離校手續,以取得學位證書。
台灣學生聯合會副秘書長黃彥誠指出,學位授予法第 5 條規定,只要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即應授予學士學位。但今年 6 月東華大學卻以「未辦理離校手續」為由,拒絕授予許冠澤等 3 人畢業證書。
3 名學生主要是抗議學生機車入校違規罰錢等制度不合理,拒繳罰金,因此無法完成離校手續。許冠澤出示校方頒給他的畢業成績優異證書,以及斐陶斐榮譽學會員證書,證明他成績優異符合推薦榮譽會員標準,加上東華大學離校手續網站顯示 3 人被設定為「已畢業」,卻拒絕給予畢業證書,形成極為矛盾的情況。
台學聯認為校方拒給畢業證書,導致畢業生無法順利註冊研究所、求職,攸關人生重大規劃,嚴重侵害學權,呼籲教育部善盡監督與輔導角色,通盤檢討全國有類似狀況的學校,並督促國立東華大學停止違法行為。
受害學生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高教司科長宋文蒨出面接下陳情,慰問專程從花蓮北上 3 名學生的辛勞,並表示會循訴願程序辦理。
東華大學公布學校紀錄,車輛管理辦法違規處理金額單筆 100 元至 300 元不等,也可以愛校服務折抵 100 元,3 名學生被累積開罰少則 23 張、多則 50 餘張,分別累積 3400 元、 5900 元及 1 萬 1100 元罰單,除了其中一名學生剩 200 元未繳,其他兩人分文未繳。
東華大學指出,學校車輛管理辦法規定,積欠違規處理費者,除了可不核發新年度車輛識別證,教職員工及學生不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又依學則 51 條規定,學生完成離校手續後就發給學位證書。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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