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旗下中華映管投資中國華映科技 19 項承諾事項未揭露,台北地檢署認定隱匿行為恐影響投資人判斷,今天依違反證交法起訴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前董事長林蔚山等 5 人。
檢方指出,華映公司於 2001 年起擬在中國深圳證交所申請上市,但未能順利, 2006 、 2007 年間轉規劃取得閩東電機股權,借殼上市,組成任務小組與中國證監所、深交所等洽談收購案。
雙方於 2007 年間形成共識,華映公司透過轉投資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所持有在中國的4家轉投資公司 75 % 股權,作價取得閩東電機股權,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由大同公司、華映公司、華映百慕達、華映納閩出具相關承諾事項共 19 項。
檢方查出,承諾事項包括在完成大尺寸液晶面板生產線投產之前,不減持華映科技股票;關聯交易若是沒有限到 30 % 以下,須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 10 %; 2009 年至 2010 年的 3 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華映公司及大同也承諾負連帶責任。
中國證監會於 2009 年間核准收購案, 2010 年 1 月完成股份交割,華映公司取得閩東電機經營權,隨後將閩東電機更名華映科技。
檢方認為,林郭文艷、林蔚山、華映前總經理林盛昌、前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人,於大同公司、華映公司 2010 年第 1 季至 2018 年第 3 季財務報告中,隱匿重大契約承諾,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 5 人。
另外,華映企業工會等告發林郭文艷、林蔚山等人涉嫌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北檢偵辦後,查無積極證據證明不法,予不起訴處分。
金管會今年 7 月間告發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涉犯證交法部分,台北地檢署仍在偵辦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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