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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違憲 大法官5/29宣示解釋

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 3 月31 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等出庭表示意見,開放民眾旁聽。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灣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 3 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後,今天公告 5 月 29 日下午 4 時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網站同步直播。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日前承辦妨害婚姻案件,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民國 91 年釋字第 554 號解釋指出,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但大法官認為有再討論必要,3 月 31 日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這也是當天言詞辯論重點。

刑訴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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