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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提修法 盼防疫紓困補助等免納所得稅

立委郭國文(資料照)芋傳媒記者賴品瑀攝。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今天提出「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9 條條文修正草案」和「所得稅法第 4 條修正草案」,主張防疫補償及紓困、補助、津貼、獎勵等免納所得稅。

出席記者會的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怡慧回應表示,為鼓勵防治工作人員投入防疫工作,也為符合民眾和企業紓困的需求,避免影響政府原來要給付的目的,行政院 4 月 2 日臨時院會已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修正案,新增第 9 條之 1 ,明定如果受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據特別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武漢肺炎( 2019 冠狀病毒疾病,COVID- 19 )疫情衝擊百工百業,郭國文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反映民眾和企業疑慮,希望拿到的紓困金不要被納入所得稅課稅。

郭國文指出,過往的政府補助都有課稅的現象,因為依照現行規定,民眾拿到補助必須課徵個人所得稅 5 %,企業則課徵營業所得稅 20 %,如果沒有修法,「政府給予企業新台幣 100 億元補助之後,左手又收回來 20 億元」,良法美意大打折扣。

他認為,「民眾拿到的紓困不應納入所得稅法裡的綜合所得,企業拿到政府的補助也不應繳交營業所得稅」,除了應修正特別條例,也應修正母法所得稅法,盼未來政府給予的各重大紓困措施一律免納所得稅,落實政府補償與紓困美意。

郭國文指出,他提出的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9 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個人受領的防疫補助,不列入綜合所得稅的收入計算,以及明定對於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依條例接受的紓困、補助、振興措施,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和綜所稅的計算。

另外,他也提出所得稅法第 4 條修正草案,新增受重大災害、疫病、事故等影響而依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的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納入免課所得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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