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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存廢 法界:處罰無實益不如廢了

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 3 月31 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等出庭表示意見,開放民眾旁聽。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法官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不少檢察官對此認為,通姦罪難維繫婚姻,處罰無實益,不如廢了;有法官則認為,應除罪化,但應有配套保護弱勢配偶。

北部一名男性主任檢察官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從維繫家庭制度角度出發,通姦罪似有存在必要,但實務運作結果顯示,通姦罪無助降低離婚率,卻耗費司法資源,又得讓夫妻對簿公堂,權衡利弊,通姦罪是否有必要存在,不無疑問。

他說,近來法官審理通姦案,採證門檻高,除非抓姦在床,否則多半因無法證明性器接合交媾而判無罪,但過程中提告的一方可能為了蒐證而吃上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官司,這樣的訴訟程序究竟懲罰誰。

一名女性主任檢察官也認為,通姦罪的處罰沒有意義,因通姦案走上偵查庭的夫妻其實感情多已破裂,即使出軌者被判有罪,破鏡也難重圓,更何況實務上通姦罪的處罰幾乎都可易科罰金,感情的變異豈是數萬元罰金可以教化。

她認為,通姦罪一天不廢,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包括將可疑衛生紙團送交鑑定 DNA,其實都是在花費國家資源,但耗費心力偵辦的結果,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不免讓人有白忙一場的感覺,不如循民事訴訟,讓被害人取得實質賠償更有實益。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通姦案畢竟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否該由為公益服務的檢察官介入值得商榷,若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不妨參考外國法制,規定通姦罪只能由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經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許可為折衷方案。

此外,最高法院法官徐昌錦曾出版「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一書,他認為,通姦罪有除罪化必要,但許多婦女擔心除罪化將助長男性外遇,而女性手中再無任何籌碼保障自身權益,因此若要通姦除罪化,必須先解除疑慮,提出提高通姦及離婚損害賠償金額等配套措施保障弱勢配偶權益。

徐昌錦文章還提到,現實生活中通姦者不乏社會菁英、專家學者,顯見通姦罪的規範似僅具形式的意義,而不具實質規範效力,難認有「實效性」。

徐昌錦認為,若將通姦除罪化,必能減輕人民訟累及司法人員辦案負荷,提升裁判品質及司法信譽,防止刑罰不當肥大,也能符合「刑罰經濟」的思想內涵,與「刑罰動用越少越好」的國際刑事政策趨勢相互接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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